《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这就是要注意收集商标的使用证据鉴别和留存,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大多会从涉案商标所涉的广告形式、投入量、覆盖率、持续时间以及广告媒体的等级等因素进行考量。
(四)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
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受保护的有关记录材料;曾被认定过虽然不会直接影响当前判决书结果,但是对当前案件认定是一个参考。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因素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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