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其他商务服务 > 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由谁举证济南社保
济南
[切换城市]

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由谁举证济南社保

更新时间:2018-08-31 11:59:24 浏览次数:31次
区域: 济南 > 历下 > 解放路

  【案情简介】
秦某自述2010年3月入职A公司,从事店长工作。2010年11月1日A公司与秦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并自2010年11月开始为秦某缴纳社会保险。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2014年10月因公司店面调整问题,双方产生劳动纠纷,秦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2010年3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庭审中A公司辩称秦某于2010年11月1日入职,并提供《劳动合同书》为证。
  【案件解析】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并通过职工名册、入职登记表等,记录包括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等内容。本案中,A公司仅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说明秦某入职时间为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未提供职工名册及劳动者签字认可的入职登记表。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充分有效证明秦某的入职时间,故A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委采信秦某关于2010年3月入职的陈述。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员工入职风险管理,在员工入职时应当注意完善入职手续,审核员工资料,建立包括职工名册在内的职工档案等。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作为国内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社保咨询及代理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经理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 Q:1250216152
热线:020-38023598-8302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2号四层4-A30室
济南其他商务服务相关信息
1天前
1天前
3天前 刷新
5月14日
5月11日
注册时间:2015年11月09日
UID:250267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