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报考劳动关系协调员需要什么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以上所称“本职业”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法律工作、工会工作等与协调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作人员。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及其他经济类、管理类等人文社科专业。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考试形式:
考试分应知(理论)和应会(技能)两项,目前理论部分可以申请为机考或笔考,技能(论文)为笔考。两项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学员考试合格者,颁发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高级),全国通用,无须年检,有效。劳动关系协调员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鉴定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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