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解析:质权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出质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是出质人
2.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3.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4.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2)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报名条件及要求(报考条件及要求参考2013年公布,届时以2014年公布为准)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持有《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者。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1、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2、已取得《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3、已取得《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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