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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元科技企业奖励 等你来领

更新时间:2021-02-05 13:44:35 浏览次数:71次
区域: 济南 > 高新区
    根据《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作为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作的重要环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对科技型企业规范成长和发展方面尤为重要。方便广大企业申报,特意整理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各项条件及申请流程,感兴趣的话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为什么要进行高企培育?

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省市县各级科技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依托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建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省财政给予入库企业10万元的补助,在企业入库和升级高企出库阶段分别补助50%。完善中小微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鼓励各市按照高质量双招双引的要求,吸引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省,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纳入补助范围。在菏泽先行先试,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其中符合中小微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的,给予10万元奖补。
入库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根据《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鲁科字〔2020〕53号),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01
时间要求
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要求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02
知识产权数量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03
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5人且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7人。软件、集成电路等知识密集型企业职工总数要求可适当降低。
04
销售收入

企业近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
05
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06
其他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如何申请入库?

01
企业申报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山东省云 平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信息系统提交如下材料:
1.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2.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3.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4. 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 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 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 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02
市科技局推荐
各市科技局对申报企业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审,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可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成效、区域发展需求情况等因素,分配各市企业入库推荐指标。
03
第三方评估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提出拟入库企业名单。
04
公示入库
经综合审查,省科技厅对拟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培育库。
服务与管理
01
为入库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重点为入库企业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帮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对接,解决技术创新问题、培养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平台。面向入库企业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等相关政策解读培训活动。
02
发挥双创载体积极作用。
将入库企业情况列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共同体、高新区、农高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重要绩效评估指标。
03
支持入库企业汇聚高层次人才。
支持入库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在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外专双百计划、引智项目等人才计划方面给予倾斜扶持。
04
加大对入库企业的融资支持。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入库企业创新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对入库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资对接、辅导培训等金融服务。
05
加强入库企业动态监测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了解入库企业培育进展情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培育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06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
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07
重大变化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 3个月内,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报告。各市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第十五条
08
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培育资格。
(一)入库申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规范开展培育库管理服务工作。科技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各项廉政纪律与行为规范。
附 则
01
省科技厅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02
有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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