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的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至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上述基本标准的,方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一)申请贷款之前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的认定:
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应为12个月(含)以上。
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之前的12个月内连续足额缴交。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月末后一天申请贷款的,因个人原因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予缴存的,视为欠缴。
(二)若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或单位部分人员调高缴存基数而超缴、补缴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记载工资明细的银行流水、银行存折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三)因缴存单位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经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的,在原单位整体足额补缴所有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其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满12个月的,可视同连续缴存准予贷款。如果缴存单位因特殊情况整体欠缴3个月(含)以内,且一次性整体补缴的,视为正常缴存;非单位整体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单位一次性整体补缴超过3个月的,申请人须再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6个月内(含6个月)出现的“个人补缴”视为正常缴存;如出现6个月以上“个人补缴”,则视为非正常缴存,申请人须再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五)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并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缴存明细及无公积金贷款等证明的,可视同连续缴交并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六)经公积金中心信贷处审查发现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异常的,将会同相关处室予以核实认定(见附件)。
二、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
以职工申请贷款时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一)经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的单位,在单位整体补缴所有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纳入个人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二)缴存单位整体欠缴3个月(含)以内且一次性整体补缴的,视为正常缴存,应纳入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计算范围;非单位整体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三)对于新参加工作及新调入职工,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6个月(含)内出现的“个人补缴”视为正常缴存,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如出现6个月以上“个人补缴”,视为非正常缴存,缴存金额不纳入余额计算范围。
(四)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的,按照双职工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共同还款人公积金缴存不连续但已补缴全部欠缴额的,可以视同双职工缴存公积金家庭,但不能将其缴存余额合并计算可贷额度,贷款额度按主借款人公积金余额的15倍计算,高可贷50万元。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