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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怎么认定

更新时间:2024-02-19 16:16:17 浏览次数:39次
区域: 济南 > 济南周边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 |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条件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9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今年分三批受理各区县推荐的企业申报申请,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5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2。

济南市集中受理除国家高新区外各区县推荐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高新区内企业申报工作由高新区独立组织。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科技部门的通知为准。

三、有关要求

1.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科学、合理统筹安排基层服务人员,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同时,各区县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认真指导企业填报高企认定材料,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2.企业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企业应规范、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企业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市科技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区县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区县科技部门应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4.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区县科技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并切实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要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资格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各区县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各区县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5.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将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第十二项要求,向出具审计报告的企业所在区县科技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6.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供1份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并于受理截止日前完成系统上传。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将1份纸质申报材料移交到同级税务部门核查并留存,相关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3至7。同时将高企申报纸质版推荐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附件4)、推荐汇总表(附件8)、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附件9)(各一式一份)及中介机构PDF版证明材料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报送市科技局,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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