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已向一家离岸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据我所知该公司在港并没有经营任何业务。该离岸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须予征收利得税?
答7 即使该离岸公司在香港没有经营任何业务, 它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属以下情况均须予征收利得税:
(a) 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上述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b) 就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 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c) 就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 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而该款项在确定某人根据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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