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1.定量指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或转型(指产品或模式的转型)时间不早于2006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0%。
(2)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早于2008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4亿元(含),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10年内突破10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3)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早于2010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
(4)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早于2013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5年内突破5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创新性指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软件著作权4件以上或主导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1项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达到2.5%以上。
3.信用指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指导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专业模型对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分,信用评分的分值不低于75分(不需要企业自行提供,由第三方机构统一出具,下同)。
4.新业态、新模式指标。基于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移动支付等TMT产业的企业;基于大数据、电子商务、物联网、云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基于互联网思维,围绕目标客户、产品和服务、盈利渠道等方面实现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近两年营收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40%以上。
(三)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
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近一轮融资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且达到该估值时的融资股权占比合计不低于5%;企业信用评分的分值不低于85分。
三、认定程序
(一)线上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网上申报和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企业负责。
(二)组织申报。各市工信局、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金融、人行等部门,组织对线上申报的瞪羚和独角兽企业进行审核和推荐,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和汇总,提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尽职调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省直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独角兽企业和部分瞪羚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形成尽调报告。
(四)竞争性答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独角兽企业竞争性答辩工作,并对每个企业进行量化赋分。
(五)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产业、财税、审计、金融、证券、投资、法律等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料审查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专家意见提出拟认定瞪羚、独角兽企业名单。
(六)省直部门终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联合终审。
(七)认定发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对拟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发布山东省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名单,并将其纳入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
四、年度复审
对已认定的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开展年度复审工作。企业每年通过申报平台进行网上数据更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网上数据复审和专家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联合终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经公示后取消企业相应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