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材料是比较常见并且容易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
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在宣传页、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方式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4、产品包装: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很难作为直接证据被采用,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标识实物由于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而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
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报关单等。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