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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山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1-21 15:28:45 浏览次数: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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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鲁工信发〔2022〕8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做好2022年山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一)山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主申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开设的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窗口,将于11月21日起开放。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培育平台,线上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按照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要求,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
(二)市级组织评价。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细则》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经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等程序后,于12月15日前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文推荐。
(三)全省统一公布。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文件进行汇总、核查,12月底前将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公告为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中小企业应知尽知,广泛动员企业参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二)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下一步拟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复核。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
(四)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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