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扶持政策:
2017年9月,《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 鲁发〔2017〕21号 )规定: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省财政高奖励 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对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
二、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
(一)瞪羚、独角兽企业申报条件
1.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山东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申报主体的,只认可分支机构相关数据,母公司数据不可合并申报。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2.重点支持“十强”产业。交通、电力、、矿产、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基建、银行业不在申报范围。
3.瞪羚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尚未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的企业。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
4.独角兽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进行过融资且尚未上市。投资方为原控股或实际控股人的,不认定为融资。
山东瞪羚企业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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