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一企一技术”申报条件
一、市级“一企一技术”申报条件
根据省局要求,现将市级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条件修订如下: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位居全市前三位或全省前五位,批量卖价高、质量、寿命长或消耗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1项(含)以上,且主持或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市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转化为生产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固定的研发设施、设备仪器、研发投入和人才队伍。
5、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微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在我市登记注册。
6、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第四、第五条申报条件和前3项申报条件中一项。
二、省级“一企一技术”申报条件、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就组织推荐省级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或人才。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或卖价,产品市场占有份额须达到前三名、批量卖价高的、质量、寿命长或消耗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并授权的实用、发明专利技术每年达到5件,前三年已累计达到15件(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省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固定的研发设施、设备仪器和人才队伍。
5、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届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
近两年发生过安全、环保事故;有不良信用记录和其他违法违规受处罚的企业不得申请“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二、申报要求
1、请各市按照鲁中小企办字[2011]3号和鲁中小企局函[2017]59号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申报及初审推荐工作。
2、申报企业如实填写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表,并附证明材料。各市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填写《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2),正式行文连同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