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于企业的硬性要求 一、指导原则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培育一批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发挥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做出贡献。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条件
1、在山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为主,且尚未按照《认定管理办法》通过认定的企业;
2、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认定管理办法》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1项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
(2)3项以上授权或已正式受理进入审查阶段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4、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较好成长性,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2、各市审核推荐。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定期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高企认定办)备案;
3、省高企认定办审查备案。省高企认定办负责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具体工作,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进行备案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每年分两批批复,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
四、申报材料
1、《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近2个会计年度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研究开发费用自查报告。
五、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措施
1、各地要组织对培育企业进行研究开发管理培训,帮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使得企业在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
2、各地要依托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组织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3、鼓励各地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人才、申报及维护知识产权等。
4、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将纳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列入重点扶持范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原则上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认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培育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