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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时需注

更新时间:2020-11-27 14:21:17 浏览次数:73次
申请时
  首先,两份申请的申请人完全相同。在具有多个子公司的公司,在申请时一定要注意,申请人栏中填写是的申请人必须名称完全相同。
  其次,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不一定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一模一样,也可以有不同,但是必须至少存在一项相同的权利要求。
  再次,在两份请求书中分别作出说明。也就是说,在请求书中必须勾选(发明第21栏,实用新型第18栏)。若没有勾选,则两个专利申请之间无法建立联系,否则就不是“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后续不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获得发明授权,只能选择修改发明。
  发明答复时
  1、是否只能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获得发明授权?答案是否定的。若申请人想获得两件专利权,即可选择修改发明,使得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而不用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2、确保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获得发明授权的前提是,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有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在答复发明时,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未交年费而视为放弃,且已经过了可以恢复权利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实用新型已经进入公知领域,就只能通过修改发明来获得发明授权,可能得到授权保护范围很小,而不利于技术的保护。
  假如遇到如下的情况:发明申请A的OA1中指出,发明申请A与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B为同时申请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不满足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人指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B,在OA1答复时,同时递交了实用新型专利B的放弃声明。但递交之后的两天,又收到了实用新型专利B的缴纳年费通知。申请人不理解已经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了,为什么还要求缴纳年费呢?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发明专利权需无缝衔接,故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维持到发明的授权日。由于答复审查意见到发明实际授权还有一段时间,此时还需对实用新型进行维持,故需要正常缴纳年费。另外,申请人提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其并非立即没有生效,而是在发明授权时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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