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优惠政策
1、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
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
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
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
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
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
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
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
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企业认定 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
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
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
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
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
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
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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