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生育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凭医保卡和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办居民医保处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手续。
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手续须携带以下材料:
1、参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5、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6、无居民医保卡的须提供参保居民本人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建设复印件;有医保卡的,直接拨付到医保卡个人金融区。(请将建设银行存折、或医保卡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