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资产核查范围的要求。资产核查的范围是以委托方委估资产的范围为准。特别要注意委托方委托评估资产申包括的其自身占用以外的部分,如分公司资产、异地资产、租出资产等,不能将这部分资产遗漏,它们也应包括在核查之列。
2.关于核查的程度要求。关于资产核查的程度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资产繁简有别。具体情况可参考以下要求:
对于建筑物要逐栋进行勘察核实,并了解其使用、维修和现状,以及做好勘察记录。建筑物的产权证明是核查中必不可少的项目。
对于机器设备,主要看评估对象的数量,对于较小的项目,设备数量不多的情况,要对待估设备逐一核查。如果评估项目较大,设备种类繁多,数量较多时,可先按ABC分类法得出评估重点,对A类设备要逐一核查并做技术鉴定;对B类设备也应尽量逐一核查;对C类设备可采取抽样核查。
对流动资产的核查程度与委托方的管理水平和自查的程度有关。对于管理水平较高、自查比较彻底的企业,对流动资产一般采用随机抽样法进行核查并做好抽查记录。按照现行规定,流动资产抽查的数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如对存货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达40%以上,价值比例达60%以上,其中残次、变质、积压及待报废的应逐项核查。
对于无形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等资产要逐笔核查。涉及到评估净资产的,要对负债进行逐笔审核。
(四)清查调整
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账外资产及盘亏资产,以及重复申报和遗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并详细说明清查调整的原因、过程和结果。
对于那些受财务会计制度限制,不能直接进行账务调整的盘亏损毁资产,虽可暂不作会计账务调整,但是,作为评估对象及其评估对象申报表必须作出切实的调整。评估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论是现实存在的或潜在存在的。资产的清查调整必须据实进行。
(五)搜集整理资料
搜集整理资料,一方面是为后面的资产评估准备素材和依据,另一方面也是评估机构建立评估工作底稿的需要。为满足上述两方面的要求,评估机构应搜集整理以下重要材料:
1.评估立项通知书 (不需立项者,此项可取消);
2.资产占有单位管理机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的决议、协议、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各类资产负债清查表、登记表、评估申报明细表;
4.资产、负债清查情况及调整说明;
5.产权证明文件,其中主要的产权证明文件包括:
(1)有关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执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批准文件、开工证明、出让及转让合同、购买合同、原始发票等。
(2)有关在建工程的规划、批文。
(3)有关设备的购买合同、原始发票等。
(4)有关无形资产的专利证书、专利许可证,专有技术许可证、特许权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版权许可证等等。
(5)有关长短期投资合同。
(6)有关银行借款的合同。
6.技术资料,其中主要技术资料包括:
(1)有关房地产的图纸、预决算资料。
(2)有关在建工程的种类、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承建单位、筹资单位、筹资方式;成本构成、工程基本说明或计划等。
(3)有关设备的技术标准、生产能力、生产厂家、规模型号、取得时间、启用时间、运行状况、大修理次数、大修理时间、大修理费用、设备与工艺要求的配套情况等。
(4)有关存货的数量、计价方式、存放地点、主要原材料近期进货价格统计表等。
(5)有关应收及预付款的账龄统计表,主要赊销客户的信誉及经营情况、坏账准备政策、应收款回收计划等。
(6)有关长期投资的明细表,包括:被投资企业、投资金额、投资期限、起止时间、投资比例、年收益、收益分配方式、账面成本等。
(7)原始证据,主要包括评估基准目的会计报表、盘点表、对账单、调节表、应收及应付询证函、盘盈及盘亏、报废资产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8)作价依据,包括询价记录、有关费用定额标准、取费依据等。
(9)委托方声明,包括有关被评估资产所有权、处置权的真实性,产权限制以及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性的承诺等。
(10)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材料等。
7.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市场信息和统计资料,包括:
(1)与被评估资产相同和类似参照物的市场交易信息。
(2)有关参照物成交时间、结构功能、新旧程度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的信息。
(3)影响被评估资产市场供求关系因素的信息,如人口、就业、收入、利率和税收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4)如涉及无形资产和企业价值评估,还应搜集相关行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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