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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这十条红线要知晓

更新时间:2023-09-25 11:28:20 浏览次数:53次
区域: 济南 > 高新区
类别:化工设备
单价:1800 元
公司:中联环保圈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的问题,据,某生物领域上市企业被环保行政处罚,原因是相关人员环保意识单薄,循环水站直接将水排入地下取水井。企业被环保行政处罚,股价也受到很大影响。
环保禁区不能触碰。一些企业可能会忽视环保,据统计,仅2021年一年的时间,全国下达的环境行政处罚书有13.28万份,罚款金额总计多达116.87亿元。
今天,向大家科普10种环境违法行为,有这些行为的企业一定要尽快改正。
1.环评未批先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验收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无证排放和排放超标
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偷排废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产生废气 治理不到位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6.无证排污 高罚100万
无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私设暗管排污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8.违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不安装监控,不保存原始数据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0.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
根据《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七条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环境违法行为都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罚款和处罚,企业需要重视环保,不要因小失大。
后,企业应该加强环保意识,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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