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挂电子水牌规定
《公司条例》规定,“为方便用作多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产所的地点以电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称,该规例载有新条文,订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注册名称展示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
若公司违反该项规定未悬挂水牌,很可能被香港政府查处,并面临600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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