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需要什么材料,去哪办理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科技部、税务总局等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公司,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服务,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企业,且尚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近二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一项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
五项以上授权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五项)。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一、二类新药;
4、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
2、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研究开发费用自查报告、近两年来取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
5、**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包括立项批复、立项报告);
6、近2年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汇总表及转化结果证明材料(主要指产品证明材料,包括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销售合同、增值税等,还可附上产品用户意见、照片、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等);
7、企业自我评价表、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人员花名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汇总表、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2年每年分别填报)、2014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近2年成果转化汇总表、企业研发管理水平汇总表;
8、近1年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年度、项目号或项目名称、八大费用、凭证号应在一个表中体现);2015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辅助账(产品号或产品名称、客户号或销售合同号、凭证号和号应在一个表中体现)
三、认定程序
1、各申请企业向其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2、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对所受理的申请组织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企业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评审通过的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4、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批准认定并颁发批文,同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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