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条例》(第112 章)规定征收3 种直接税。分别为: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课税年度是由4
月1 日至翌年3 月31 日。
利得税——针对香港企业增收,税率16.5%,按企业实际盈利(纯利)来计算的,企业不赢利,不交税。
税务政策——税务局明确规定,公司实行地域来源行征税,公司不在香港本地经营,利润不产生于香港,可
向税务局申请离岸豁免税费(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
课税时间——香港公司成立18 个月后,税务局会发出利得税税表,香港公司即需向税务局申报纳税。
课税对象——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
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需缴税。征税对象
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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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后期的报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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