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基金管理人备案 证券基金管理人备案
注册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注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投资公司,且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即可,注册备案请咨询 董经理 135.224.65561
目前对管理人要求越来越严格了,拟登记备案的管理人请先对自己单位自检下,不合格地方提前整改,以免被中止;
登记须知已于2018年12月修改,请申请机构认真阅读有关中止办理相关内容,申请机构出现两项及以上符合中止办理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PE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申请机构应当按规定具备开展PE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一)【内控基本要求】根据《PE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PE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申请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资本金满足运营】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PE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PE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
意见。
针对PE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PE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PE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三)【办公地要求】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四)【财务清晰】根据《PE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申请机构提交PE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五)【已展业情况】申请机构提交PE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
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PE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六)欢迎实地考察洽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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